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题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本次发布的7件案例涉及对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在当日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同时表示,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注重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有益经验。据了解,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同步创新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
此次发布的7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本批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助力从源头消灭、控制生态环境损害。
落实全面赔偿,保障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本批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规范指引。
创新修复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本批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明确,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见习记者 刘云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35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78 京ICP证05068373号
农民日报社主办,中国农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19-2024 by farm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