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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任性”地名 提升治理效能
——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尹赫尧
  • 作者:刘云
  • 2022-05-27 15:41:01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条例》涵盖地名管理、使用、文化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对地名命名更名作出细化规定,为遏制地名乱象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边界。“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不仅关乎人们日常生活,更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治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华林甫表示。《条例》对地名管理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等8类地名类型纳入管理范围,明晰管理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王敬波指出,虽然各类地名管理体制不同,所有权性质也有差异,但都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有的还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益,因此需遵循必要命名规则。

《条例》明确命名更名规则,在第四条中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同时在第五条中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好的社会治理需要培养民众对民族文化和社区文化的认同感。一些大、洋、怪名称,久而久之会对居民的文化心理产生不良影响,降低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因此,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在命名中体现中国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为避免地名重名,《条例》明确要求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条例》同时规定,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严格命名、更名程序。《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其他材料;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连安表示,这些规定将对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违规命名更名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规定,违规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将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表示。新发展阶段下,《条例》的修订公布将进一步助推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遏制地名乱象,为赓续文化传统提供法治保障,赋能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纵深发展。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见习记者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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