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随时代的脉搏律动,
我和农民合作社的情缘将会长久延续下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背后的原因当然很多,其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形式上的不断创新,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也是中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载体。
我是什么时间开始研究合作社问题的?有段时间,借着总结自己学术生涯的机会,我开始思考与农民合作社的这份不解之缘。
一
我是1988年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的。先是在学校的一个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1994年调入农业经济系,正式“归队”,回归农经主战场。从1992年起,我在导师严瑞珍教授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老师给我的领域是农户经济行为,是他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一部分,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就确定为《转型时期农户经济行为与政府行为的互动——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经济分析》。
感谢老师引领我进入这个领域,它本身就是一个富矿,同时又是研究其他农业农村经济问题的基础。在研究农户行为过程中,我了解了前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的理论,即由于小农自身的脆弱性,必须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抵御市场经济的冲击。我想,中国也不可能例外,合作社是把传统农业改造成为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于是,在1990年代,我开始关注农村合作经济问题,并在一些刊物上发表观点,当然很初步。2003年,我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户采纳绿色农业技术行为的实证研究”,必然要探讨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技术选择的影响。于是,2003年暑期,我带队去山西、陕西、宁夏等地进行调研,并且专门设计了合作经济组织调查问卷(后来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正是在这次调研中接到了全国人大农委的电话,要求参加在北京举办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内部研讨会。这通电话前后的细节我至今还记忆犹新,调研活动在陕西告一段落之后,我马上回京参加了这次会议,会后又马不停蹄立即奔赴宁夏继续参加调研。
2019年,孔祥智(右二)在山东安丘调查大葱社会化服务。
正是这年的12月,全国人大农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我以专家身份受邀成为工作组成员,并参加了第一次启动会。工作组主要由全国人大农委、原农业部经管总站、全国供销总社法制部、中国科协、中国农技协等单位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构成,专家成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和我。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参加这个条例起草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徐旭初教授于2005年暑期召开的北戴河会议时加入。工作组在京内和京外召开过多次研讨会或征求意见会,国内农业经济学、合作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几乎全部一次或多次参加;工作组成员还分别多次赴各地进行调研,包括到国外著名合作社进行调研。中国农业大学的任大鹏教授还组织学生对发表在各类刊物上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论文进行了综述。
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使我对合作社问题的认识有了质的升华。本以为,我已经掌握了很多农民合作组织的情况,认为自己比较熟悉在当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合作组织现状、存在问题和农民的期盼,但法律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财产关系,完全理不清楚。幸亏工作小组里面有了任大鹏这个法律专家经常给我们普及,才使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从具体到抽象,从经济关系到法律关系。因此,参加立法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
我的体会是,尽管付出的时间很多,但得到的远大于付出。时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郑新立老师对我说过,“参加这次立法工作对你的一生都会产生影响。”诚然。以专家身份参加这次立法工作的苑鹏、任大鹏、徐旭初和我此后一直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和终身友谊。我自己一直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宣讲和弘扬法律精神为己任,每年都多次受邀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凝聚了多方合力,也经历了一番曲折的过程。
2003年春节假期后,全国人大农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原农业部、供销总社两个单位拿出草稿供大家讨论。在2003年底的启动会上,我看到的就是这两份稿子。在此基础上,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起草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草案)》,提交2005年3月1日农委第1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工作组开始起草试拟稿,并委托黑龙江、陕西、浙江三省人大农委分别起草了试拟稿。2005年8月,领导小组在北戴河召开座谈会,邀请上述三省及河北省人大农委领导同志、部分专家,以及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具体讨论工作组经多次修改形成的试拟稿和三省试拟稿。
这次会议卓有成效。会后,工作组于2005年8月4日形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提交2005年8月29日召开的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继续修改。2005年9月7日,全国人大农委发布《关于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有关部门、高校、各省农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我把这个稿子拿到学院征求意见,汇集起来厚厚的一大本,工作组认真讨论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吸收了认识比较一致的部分。2006年1月8日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并把法律名称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这是起草过程中法律名称的第一次修改,并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06年3月1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农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农委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一审);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二审)时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次名称修改);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的过程是汇集各方面意见,求同存异,最后形成共识的过程。我认为,这次立法真正体现了民主性原则,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各地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包括国外的经验。
在这次立法工作经历的两年半时间里,很多条文都经过了充分再充分的讨论。比如合作社法人问题,这是我和工作组的很多人都坚持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立法在我国的法人体系里建立一个新的法人,即合作社法人,一直到2005年8月30日形成的征求意见稿上,都写的是合作社法人。但由于当时的《民法通则》上没有合作社法人这一法人类型,因此最终没有写入。再如,合作社究竟是民主管理还是民主控制?工作组的多数人都坚持应该是民主控制,尤其是当合作社规模扩大到需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参与管理是不可能的。民主控制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目前保存的材料看,直到2006年1月8日形成的征求意见稿中还用的是“民主控制”一词,但很多部门和地方人大提出不同意见,最后改为“民主管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在这里写出来不是表示遗憾,而是想表达这样的观点:立法的过程就是汇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每个参与者只要把自己的观点说清楚了就是贡献,而不在于你的观点是否被采纳。这个法律的出台意义重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公司制不适合农业产业,合作社就是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奠定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亲身参与它的“诞生”,我也感到与有荣焉。
三
参会这部法律的起草,是我的机缘。此后,每每再思考“三农”问题,我自然而然地就会从合作社角度出发。或者说,合作社思维已经成为我研究“三农”问题的方法论。
我的大学师兄、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孙中华有一次对我说:你的学术成果尽管分布在几个领域,但最重要的还是合作社,所以要在农民合作社这个领域多下功夫。师兄的话给我指明了科研方向,也引起了我的思考:我在哪些领域做过研究?为什么要涉及不同的领域而不是集中在一个领域?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自不必说,题目就是从合作社角度探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2007年,我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因素和促进政策研究”;2008年,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2013年,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此间,原农业部经管司(站)、中国科协等单位还委托与合作社相关的课题。
2023年,孔祥智(右二)在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合作社调研与理事长李凤玉(左二)合影留念。
我一直在做与合作社相关的问题研究,但并不局限于合作社问题。2010年前后,我在各地调查时发现不少农民合作社有流转土地的现象,还发现了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于是,开始调查土地流转问题,发表了一些成果,并指导学生写了几篇有关土地流转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至于一个校友很惊奇我的研究领域怎么从合作社转向土地流转了,我说我没有转,主要还是合作社,但土地流转是合作社问题的合理拓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依然从合作社角度思考这些问题。2018年,我承担研究阐述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也是从农民合作社角度切入。
2013年初,原农业部开始准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工作,经管司安排一些专家进行前期研究,给我的任务主要是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问题。借由此次机会,我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了调查,学术成果不仅支撑了修法,还出版了专著。2014年6月,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来函征求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问题的具体意见;2015年3月,我收到全国人大农委的通知,要求参加4月25日举行的修法座谈会,并提供书面建议。2015年4月,修法工作正式启动,苑、任、徐和我四位再次以专家身份加入。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我竭尽所能提供了多次书面建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把农民消费合作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二是建议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决策方式、责任能力及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界定;三是借鉴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的做法,规定保证合作社运转的基本股金,即要求每个成员都要缴纳基本股金,并以此作为按交易量分配的依据;四是建议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方式、价格、期限、土地入股和货币入股的关系、分配方式,以及入股后合作社对于土地权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行为;五是建议增加信用合作内容;六是建议采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法律名称改为《农民合作社法》,即去掉“专业”两个字。
四
在一部法律修订的过程里,有时候分歧比共识更有意义,这是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法工作中认识到的。
这次修法,全国人大农委、原农业部准备得非常充分。农委准备了几大本厚厚的国内、国外资料;原农业部早在2013年就部署课题研究,开展修法调研。修法过程中召开了多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其中讨论的比较全面、深入的一次是2016年11月5日由陕西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安排的西安座谈会,会后还安排了调研。
会上,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领导首先提出了这次修法过程中的几个分歧问题,希望大家广泛讨论,一是法律名称问题,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农民合作社法;二是政府职责问题,是否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三是法人问题,即是否写上合作社法人?四是是否把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写入法律?五是联合社成员问题,是否允许非合作社成员加入?
由于时间允许,这次讨论得非常深入,大家畅所欲言,每个人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尤其是第一个问题,名称问题不解决修法工作不好向下推进。2015年11月底讨论的草稿就建议去掉“专业”两个字,即《农民合作社法》,后来的讨论稿一直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争论一直存在。这次会议上,赞成者认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了农民合作社概念,而且要给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留个口子”;反对者主要是法律专家,认为这次的任务是修法,法律名称不能改变。大家一致的观点是,即使“专业”两个字不去掉,也要在表述上给以后出现的新的合作形式留有口子。后来,中农办的一位领导专门打电话和我讨论为什么“专业”两个字不能去掉,我向他介绍了这次会议讨论的情况以及我自己的观点。
修法的过程依然漫长而充实。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并将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请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中国人民大学,要求组织讨论修订草案,学校领导批示由我和仝志辉教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我们组织了座谈会并展开了研究工作,最后通过学校把讨论结果报送法工委。2017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2月27日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经过二审、三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删除了原稿中有关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条款。这次修法和原法最大的变化是扩大了农民合作的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合作的权益。尤其是新增了联合社一章,使农民的合作从人与人之间拓展到社与社之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延长产业链,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法使我对合作社问题有了新的认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就是强调农村中新出现的合作经济类型。因此,我开始广泛关注这些新的合作经济组织。2018年、2020年、2021年,我承担了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评估和验收任务,2022年承担了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委托项目“培育壮大脱贫地区村集体经济研究”,对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趋势进行了30多个县(市、区、旗)的调研,初步掌握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发展前景。
我认为,集体经济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形态,必须和农民合作社放在一个框架上进行比较研究,我在已发表的成果中,提出了二者融合发展的趋势判断。从2015年起,我担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六届、第七届监事会专家监事,有了这个便利条件,也出于履职的需要,开始研究供销社系统改革问题,发现一些地方出现了基层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新现象,如四川省的“三社融合”;山东省诸城市供销社在改革过程中加进了农村信用社,称为“四社共建”;浙江省供销社改革中实施的农合联更是把各类为农服务组织都联合在一起。
这些鲜活的实践丰富了我的合作经济理论,于是,在我的视野里,合作经济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农民合作的形态。我认为,正是这种“大合作”的出现,才有可能奠定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设农业强国的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我申请了学校的2023年度重大规划项目“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试图把我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类合作经济形态融合在一起,从历史视角进行梳理,力求找出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用以指导实践。
简单地概括来说,我的科学研究之路大体上是从农业经济最基础的主体——农户出发,自然而然地扩展到合作经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使我对合作经济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单一的专业合作扩展到多元合作,即“大合作”,从而我对当下“三农”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角度或方法论。因此,我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到合作社(广义的合作社,不仅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并且和很多合作社理事长都成为很好的朋友。
我把研究领域定位于合作经济,个人因素是偶然的,但从1980年代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趋势看却是必然。相信在未来,跟随时代的脉搏律动,我和农民合作社的情缘将会长久延续下去。
作者:孔祥智
作者简介:
孔祥智,山东郯城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学者”特聘教授(A岗),兼任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中华茶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合作经济评论》杂志主编。近年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著作(含合著)50余部。曾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教学名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师奖、北京市思政教学名师奖等,兼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六、第七届监事会专家监事,国家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标准技术评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35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78 京ICP证05068373号
农民日报社主办,中国农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19-2025 by farm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