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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来源:中国农网
  • 编辑:朱颖颖
  • 作者:李秀萍
  • 2022-10-30 19:39:56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8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订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实际,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在9个方面作出修改。

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政治权利保障: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完善财产权益: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完善婚姻家庭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林茂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修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工作,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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