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纠纷解决多元化,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成效显著。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成果。
此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独立保函、信用证、审计侵权赔偿、保险人代位求偿、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服务合同、股权转让等涉外商事纠纷的多个类型,还有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案件,所涉法律争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这些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申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明确担保函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厘清反担保函项下“善意付款”的认定标准;阐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强调人民法院无权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扩大认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准确界定法律服务合同的范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指出律师事务所就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对目标公司在股权交易前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公平合理,不负有审查义务,提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澄清涉外独立保函纠纷中相符索赔与欺诈的认定等争议问题,阐释反担保函受益人在尚未获得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虚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赔请求可能因滥用付款请求权而构成欺诈;强调信用证交易项下议付行的独立审单责任,确立议付行的议付行为是否善意的裁判尺度;明晰股权转让中的回购性商业安排和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对合同目的、让与担保的从属性特征、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进行全面分析。
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适用准据法。准确理解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条款,界定根本违约和解除权行使期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准确解释《蒙特利尔公约》,确认《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在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中确认提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反映出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用准据法,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的司法立场。
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促进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跨区承认、认可和执行。根据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被查封财产、提起另案诉讼对被查封财产进行确权、意图规避执行的实际案情,依法驳回受让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两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保障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同时有力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适用互惠原则承认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效力,践行中新承认和执行金钱判决指导备忘录的精神。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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