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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袁雅茹
  • 作者:李秀萍
  • 2023-10-11 18:23:45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10起司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动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此次发布的10起案例中,包括1件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保护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坚持法治引领,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多种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东北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某矿业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被招商企业因政府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有效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推动当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维护稳定、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能动司法,赋能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抓前端,治未病”,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在法律框架内重新架起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王某与某货站、刘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妥善权衡执行目的与小微企业经营利益,让作为小微企业的被执行人能够对执行标的继续使用创造价值,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

坚持人民至上,强化民生福祉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在某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霉菌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强制批准权,打破重整阶段的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使企业数亿资产得以及时盘活,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和当地粮油市场的稳定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构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格局。良好生态环境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是环资案件司法裁判的核心目标。

在本次案例发布中,特意选取1件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

某市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吉林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该案中,2021年1月至5月期间,王某甲、王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泥炭土,共形成采坑11处,总面积60325平方米,共非法开采泥炭48370立方米,价值2902200元。针对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对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王某乙已足额交纳刑事罚金。鉴定机构对王某甲、王某乙盗采泥炭土造成的土壤生态损害恢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出具鉴定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财产保全费。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案涉区域土壤结构破坏以及土壤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因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二人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能够进行修复,王某甲、王某乙应在修复期限内共同完成土壤生态环境修复,如二人在修复期限内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则应共同承担修复费用。王某甲、王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泥炭土价值2902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故意破坏生态并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起诉请求判其二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如未能按期修复则应支付土壤生态修复费用;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该案判决后,王某甲、王某乙未上诉,并主动履行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等全部义务。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土地已修复完毕,具备基本耕种条件,实现司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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