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
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假”、治住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也引发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次发布的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次发布的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此次发布的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不是放松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等会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等方式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法治环境。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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