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等。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在杂粮的范围中增加列举谷子、燕麦;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预留空间。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完善大食物观有关内容,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作以下修改: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增加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应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以下规定:在总则中增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容;在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安全的科技支撑、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作以下修改:明确规定促进粮食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明确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增加规定支持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本法对各类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作出原则性要求,可不作具体规定,为改革留有必要空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纳这一意见,作出衔接性规定,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对草案涉及黑土地优质耕地保护的内容单列一款作出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相比,耕地布局、数量、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划定的“两区”中的部分地块耕地性质已发生变化,需作适时调整补划,本法对禁止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可不作规定,在相关立法中再作研究考虑。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采纳这一意见。
根据有关改革精神,有关部门建议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防控粮食安全风险;同时,落实组建统一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或依托现有机构的改革要求,建议考虑对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执行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事业单位的情况。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一款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幅度不作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有的部门、地方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杂粮的范围中增加列举谷子、燕麦。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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