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杰昌
在农村地区,高额彩礼不仅让新人和双方家庭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还让文明婚俗变了味。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杜某结婚一个月后就离婚,吴某某要求杜某返还30余万元彩礼。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某返还20万元。
吴某某是沙坪坝区的一名外卖员,女子杜某是一名私企员工。两人于2023年5月相识,因彼此都很满意,于2023年7月15日在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感情不和,2023年8月20日两人协议离婚。鉴于他们结婚时间较短,吴某某要求杜某返还他为结婚支付的28.8万元彩礼及购买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价值共计54888元)。
按说两人都是你情我愿,为何结婚一个月就离婚呢?
杜某在庭审中表示,吴某某为了与她结婚,故意伪造未结过婚的征信,致使她误以为吴某某未结过婚,在了解不深入的情况下与吴某某匆忙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吴某某对婚姻的解除存在重大过错,彩礼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三金”是吴某某自己主动给的,她不同意退还。
对于吴某某故意伪造未结过婚的征信,杜某出示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吴某某也没有否认。他辩称,之所以伪造婚姻征信信息,是因为他对杜某一见钟情,认为杜某与他很合适,不想因为之前的一段婚姻问题而影响这段良缘。
“我们认识时间短,吴某某在结婚前很会伪装,表现得很温柔,让我对他比较满意。但是结婚后他就卸去伪装,对我爱答不理,还经常与狐朋狗友出去鬼混、打牌、喝酒,怎么劝说也无济于事,既不愿意花时间陪我,给我花钱也不大方。”杜某说,再加上很介意吴某某曾经与他人结过婚,一想到这些她就很生气,双方经常吵架,最后日子没法过了,于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婚姻习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并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本案中,吴某某婚前向杜某转账的28.8万元及购买的“三金”均属于彩礼的范畴,适当的彩礼既能表达心意,也能够促进男女增进感情。然而,吴某某为了与杜某结婚,在结婚登记前支付28.8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价值54888元的“三金”,总金额超过了30万元,已经超出2023年重庆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可以认定为高额彩礼。
关于吴某某主张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那返还多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吴某某与杜某结婚刚满一个月就离婚,再结合吴某某故意隐瞒曾经有过婚史的事实,双方对最终离婚都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以上因素,对于吴某某主张的返还彩礼金额,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为20万元。对于吴某某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感情的深浅不应以彩礼的多少来衡量,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严厉打击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又在短时间内要求与对方离婚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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