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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怎么解?最高检:检察机关应开展法律监督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杨晰然
  • 作者:李婧
  • 2024-07-08 15:34:16

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价值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检察机关在解决“小过重罚”问题中发挥的作用,并表示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近日,最高检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此案,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存在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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