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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限制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暴佳然
  • 作者:刘云
  • 2024-08-15 17:15:49

8月12日,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内容涵盖了婚姻登记制度的一系列新变革。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此次草案规定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未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任何地域限制。

根据草案规定,户口簿也不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材料。草案指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提供两项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仅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离婚冷静期”内容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草案还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外,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草案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草案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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