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为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该《解释》共计26条,其中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导致财产损失。《解释》第一条以“恢复原状”“禁止得利”为法理基础,协调了拐卖获利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严格确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可能同时造成被监护人死亡。《解释》第三条本着保障权利人及时受偿的考虑,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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