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天道有轮回呀,苍天饶过谁,你要是心术不正,早晚得后悔……”这首网络热曲被河南省武陟县某村的村民朝云(化名)当成背景音乐用在自己制作的短视频上,该视频反映的是她家麦地被相邻地块的银杏树遮阴导致麦子倒伏的情况。朝云还在视频里指责银杏树主人老吉(化名):“你说这麦翻跟你家树没关系!你说这话你自己相信吗?你拍拍你的良心有愧吗……”这段视频被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和该村网格化管理微信群,引起村民议论和不少网友评论。年近70岁的老吉被气病了,称自己作为村医救死扶伤的好名声全毁在这短短30余秒的视频上,连药店的生意都受到了影响。老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朝云起诉至法院。
近年来,随着网络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因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农民怀着遇事找人评理的想法,制作短视频发布在网上或村微信群里,将自家的“一地鸡毛”扩散到全村、全乡镇,甚至更大的范围。然而,在双方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绝大部分视频制作者或发布者都是自说自话,视频内容带有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很难客观反映事实。那么,发布什么样的视频会触及法律底线,属于侵权行为呢?因为发布短视频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记者从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收集了3起发生在农民群众之间的类似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解读相关法律内容。
2024年1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该县大虹桥乡中司徒村开展普法讲座,围绕名誉权的概念、特征、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等内容,结合真实案件向村民普法。 王莉莉 摄
视频背景音乐、评论有贬义发布人需担责
据了解,朝云和老吉从2023年起多次发生争执,起因是老吉家地里的银杏树遮挡了朝云家麦地的部分阳光,影响了收成。2023年6月5日,朝云将自己制作的短视频配上网络热曲《苍天饶过谁》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和该村网格化管理微信群里,一时引发各种议论。第二天中午,老吉报警称“有人发短视频骂我”。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警方提醒下,朝云删除了短视频。
但到了2023年6月7日,朝云连续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两条她行走在自家麦地的短视频,没有背景音乐,也没有点出老吉的姓名。她在视频里说:“感谢好邻居一年四季为我们的庄稼撑起了一把太阳伞……”“小麦倒伏跟邻居家的树到底有没有关系?人家说没有一点关系,你们说对吗?请在评论区留言!”这两条短视频收到51条评论、100多个点赞。朝云在回复评论时写道:“人家在村里任有官职,不讲理你又能咋?”“人家上面有人啊!”当有评论说“这种邻居最可恶了”时,朝云予以点赞;当评论倾向对方时,朝云回复:“人在做天在看,说违心的话会有报应的呀!”
2023年10月,朝云的丈夫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老吉,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老吉移除相关树木并赔偿损失。老吉按照判决进行了赔偿,之后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朝云。
2024年3月,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朝云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老吉的名誉权,但考虑到事出有因且情节较为轻微,判决朝云在其发布视频的微信群中向老吉赔礼道歉,并将两条视频从平台上删除。最近,法官了解到朝云一直不肯向老吉公开道歉,于是法院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了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朝云负担,案件落下帷幕。
“案涉视频真的客观反映事实、没有贬损他人的意思吗?朝云制作的第一条视频配的背景音乐和文字都有指向性且带有贬低对方的意思,虽然该视频已删,但微信群里其他人已浏览,或许还有人下载和二次传播。第二条和第三条视频虽没有指名道姓,但她在回复评论时透露了村名,还说对方有官职、上面有人等不实内容,这些都在暗示对方仗势欺人……综合这几条视频的内容、评论、背景音乐等,可判断视频含有影射、贬损老吉人格的内容。虽然朝云的行为源于自家麦地被遮挡,但她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此案可以看出,朝云家最终是通过诉讼解决了自家麦地被遮挡的问题,网上的短视频骂战对她没好处,不仅要道歉还彻底得罪了乡亲。”武陟县人民法院法官、该案承办人宋永盼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2024年9月29日,江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到枫桥街道景山社区开展老年人网络法治素养课堂。 受访者供图
发布断章取义的监控视频也可能侵权
发布监控视频,不篡改剪辑,是不是就不会构成侵权呢?不一定。
最近,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吉林省敦化市某村村民小成(化名)和大祥(化名)两家是邻居,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两家的矛盾经村委会、乡政府、司法派出所多次处理均未解决。2022年7月的一天,敦化市某镇司法所组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村,就两家相邻权纠纷现场进行调解。没想到两家人再次吵了起来,现场的骂战被大祥家的监控全程录制,视频中含有小成对大祥父亲出言不逊的镜头。大祥发现视频中有小成面露凶相、骂骂咧咧的镜头之后,剪切了这部分内容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并配上文字称小成是作威作福的“官二代”。小成看到视频后,认为这段视频内容不全面,对他的名誉造成侵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祥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庭长、本案承办人李爽介绍,在庭审过程中,小成说他是去拉架的,不是吵架的。“当时我奶奶和对方吵了起来,我去拉奶奶回家,但对方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我这才回嘴。”小成认为,视频不仅断章取义且配的文字不是事实,“我父亲连村干部都算不上,我算哪门子‘官二代’?”
大祥认为,他将此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予以公开,是客观反映政府部门处理过程中的真实录像,该视频能够体现小成在场并对他父亲进行了言语攻击,视频只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真实客观的记录,并未对小成指名道姓进行言语评论,他也没有篡改、编造事实,而且视频也已删除,未对小成的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视频能够明确指向小成,所配文字称小成为“官二代”,虽然是未经篡改的原始视频,但对小成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构成对小成的名誉权侵害,因此判决大祥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致歉视频向小成道歉,恢复其名誉。
“发布的视频是监控视频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在本案中,大祥有目的地截取对小成不利的镜头并公开,而且视频内容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进行了有意贬低,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侵权。”李爽表示。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睢阳区委网信办开展网络普法系列宣传活动。图为在市人民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讲解员为参观群众解读网络诽谤、侵权等违法案例中的法律条文。 受访者供图
短视频造谣后果严重或构成犯罪
小聿(化名)是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某村的村干部。2023年1月的一天,他的亲戚给他发送了一条短视频,打开视频后他一下子愣住了,视频指责他仗着村干部的身份,以权谋私占据道路……他的姓名、家庭住址也在视频中显示出来。
小聿通过警方得知,发布短视频的是其邻居小林(化名)。在警方的要求下,小林删除了部分视频,但负面影响却没有消除。双方矛盾尖锐,经派出所、村委会调解,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小聿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立即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聿对虎丘区人民法院法官、此案承办人王莹诉苦:“短视频平台有同城推送功能,我附近的很多人都看到了这条视频。无论是邻居还是同事都在背后议论这件事,我走访村民时很多人都不让我进门。视频内的施工现场确实在我们村,可工程和我家无关,我多冤枉啊。”
“被告到庭后马上承认视频内容都是他编的。”王莹告诉记者,经过法庭调查,两家的矛盾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小林和小聿是邻居,在村道施工期间,小聿的车曾经停在小林家门口,妨碍小林一家出行,两家人因此发生口角。为了出一口气,小林事后制作了含有虚假内容的短视频予以公开。在法庭上,小林虽然承认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短视频不对,但指责是小聿有错在先,两人还为停车的事争论不休。
王莹为了彻底平息争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小林提出批评,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小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登报致歉,并赔偿小聿6000元。最近,王莹在回访后获悉,小林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致歉声明,双方矛盾正式化解。
王莹说:“在本案中,小林的行为不算严重,尚不足以构成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但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他的行为纯属个人泄愤,主观故意明显,对小聿的声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在当地报刊上公开致歉,就是为了消除视频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小聿的名誉。”
据介绍,发布虚假短视频不仅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如果构成诽谤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被处以拘留或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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