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腾文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因一起狗咬羊纠纷诉至法院,闹得不可开交。
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老谢是一名养殖户,平时在距离自家不远的河边放羊。2024年4月的一天,老谢放羊时遇到邻村村民老王在遛狗。老王的狗突然兴奋地冲向羊群,追赶、撕咬着羊只,羊群一瞬间四处逃窜。老王见状慌忙控制住自家的狗,并和老谢一起把跑散的羊群赶回羊圈。老谢一清点,羊死了3只,丢了8只。老王表示可以赔偿3只羊,但不愿意承担其他损失。但老谢认为,老王不仅要赔偿被咬死的羊、跑丢的羊,还应该赔偿羊群因惊吓掉膘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老谢将老王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老王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00元。
“法官,您可要评评理,我的羊不仅有死伤,而且羊好不容易长点膘,都让他的狗给吓没了!”“我连狗都给处理了,你还想怎么样!”法庭上,老谢和老王互相指责对方。该案承办法官慕寿成开始了“背对背”调解,他和老王谈起遛狗未牵绳的责任,向其释明在这件事上的责任,老王承认自己的狗咬死人家的羊应该赔钱。随后,慕寿成又给老谢说:“起诉是要讲证据的。羊掉膘的损失,您得有证据。从目前的证据看,恐怕难以证明吧。”老谢也答应,只要老王赔偿丢羊和死羊的损失就行。
经过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最终达成一致:老王认同老谢损失11只羊,同意一次性赔偿老谢损失40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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