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该批案例突出依法严惩家族宗族黑恶犯罪和“黄赌毒”等常见高发领域黑恶犯罪,通过案例解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涉黑财产处置等方面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办案指引。
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以及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历来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中之重。该批案例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革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据悉,20世纪90年代,黄某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县城开设“药浴店”,暗地组织他人卖淫,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逐渐形成恶名。2004年以来,黄某华纠集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华犯罪集团于2012年成立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并自任会长,在各乡镇成立分会,以黄氏宗亲会在永福县盛丰大酒店的办公场所为据点,利用宗族势力为非作恶。
在此期间,永福县三皇乡及周边逐步形成了另一股恶势力。黄某革2003年在三皇乡经营饭店,承揽政府工程。为维护非法利益,自2006年起,黄某革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开设赌场、垄断果筐交易,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开设赌场,该组织先后向两任派出所所长行贿,赌场从未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3年至2016年,黄某华与黄某革两股势力依托永福县黄氏宗亲会平台,进行“恶恶合作”,相互纠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黄某华任会长,黄某革任常务副会长,两个犯罪集团煽动黄氏宗亲会中不明真相的人员,假借维护宗亲会人员利益之名,多次组织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黄氏宗亲会还通过筹款赔付被害人、安排他人“顶包”等方式进行“善后”。
为聚敛钱财,两股恶势力利用宗亲会的影响力,由黄某华、黄某革与黄某飞合伙出资,非法吸收存款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6年,因利益纠纷,两个犯罪集团结算散伙。后黄某华继续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催收非法债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黄某革继续实施强迫交易、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3日分别对黄某华等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黄某革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29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华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认定黄某革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革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华、黄某革等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发布该案为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时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为: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依托宗族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危害农村经济社会秩序,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治。
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正确处理家族宗族观念与现代公民角色的关系,利用、借助家族宗族势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攫取非法利益,破坏了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惩治。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严格按照构成要件认定涉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办理此类案件,要紧紧围绕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分析家族宗族成员的管理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的非法经济利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是否属于黑恶犯罪组织,做到“不漏不凑”。二是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对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重要成员、积极参加者等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因为血缘、宗族原因参与相关犯罪行为,主要起到助威、制造声势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和非组织成员,如果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因宗族家族关系临时被纠集或受蒙蔽参加黑恶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宜认定为黑恶组织成员。在办案中要协调处理好发挥家族宗族在基层治理和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与有效惩治家族宗族势力违法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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