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2月18日,民政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3条,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而由民政部发布、施行于2000年4月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近年来,民政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先后于2018年、2021年、2023年联合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次专项行动。2024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1066个,进一步强化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据介绍,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更加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偏低,许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换个“马甲”继续开展活动;各地执法程序不统一,有的烦琐、复杂,有的简单、随意。这些都对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制度依据提出了新要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打击整治工作的需要。
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改进措施。一是调整规章名称。规章名称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间组织”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二是明确打击对象。将具有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三类情形的组织作为打击整治对象。同时,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避免误伤。三是厘清责任分工。针对地域间、部门间、层级间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办法》确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工作的基本原则;增加提级管辖规定,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的组织,明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避免监管空白。四是规范执法程序。调整优化取缔程序,包括增加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细化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五是完善执法措施。在坚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非法社会组织多善于自我包装,那么公众该如何快速识别呢?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其实并不复杂,大家谨记一点,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进行查询。凡是查不到的,那么这个组织就可能有问题,至少不是合法社会组织,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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