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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肃追责打击“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行为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葛羚羚
  • 作者:黄敬慈
  • 2025-03-14 16:49:50

为解决预付式消费中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3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了解,《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明确规制“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明确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规制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等10个方面,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则不适用《解释》。

其中,关于备受关注的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这一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预付卡转让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以保护经营者权益。

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同时,《解释》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以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此外,关于预付消费中店家卷款跑路后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还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以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最高法表示,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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