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背景意义是什么?主要把握哪些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加强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对,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报告制度,加强疫情防控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实施好传染病防治法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对此进行解析。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卫生健康立法,制定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医师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卫生健康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制定于1989年,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疫情防控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报告制度,优化疫情控制措施,加强医疗救治和公民权利保障,完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对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15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三是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明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二)完善传染病定义,加强传染病目录动态调整。一是明确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病种作了调整,经过调整,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三是完善传染病目录调整主体和程序,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将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的权限授予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加强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一是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的范围,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二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三是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明确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四是明确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四)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坚持预防为主,明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二是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三是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
(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疫情控制措施。一是强化属地责任,提高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完善有关控制措施。二是坚持依法防控,规范实施程序,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向有关人员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要求决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机关向社会公告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三是坚持科学防控,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四是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明确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政府应当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明确因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六)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医疗救治和药品保障,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和创新,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完善传染病防控项目,要求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政府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补助。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
(七)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一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二是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培养,明确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八)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完善救济途径。一是规定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三是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九)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加强政府工作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增加约谈制度,完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完善行刑衔接,对涉嫌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的行为,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处理。三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十)加强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是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三是明确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同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加强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实践中,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认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其病原体、传染力或者致病力尚不明确时,需要加强监测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措施。一是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的范围,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二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三是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明确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四是明确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在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报告制度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也作出规定。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研判风险,强化早期预警。一是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二是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
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针对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提出明确要求。
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对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在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二是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培养,明确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兼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针对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规定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三是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还对制定有关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方要抓紧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要加强法律宣传和解读,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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