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繁荣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逐渐扩大。灵活自主、形式多样的新就业形态充分发挥了就业“蓄水池”作用,为稳定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新业态用工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就新业态用工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通报。根据通报,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院自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共受理涉新业态劳动争议205件,其中2023年案件量达到峰值,2024年较2021年增长率达到23.91%,呈波动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平台企业败诉风险较高,尤其是劳动者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获支持的比例较高。在记者的采访中,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了当前平台企业普遍存在的转嫁用工成本、规避责任的做法以及法律风险。
用承包合同、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能规避用工责任吗?法官介绍,以外卖员为例,根据用工形式不同,平台企业可选择与外卖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合作关系,三种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通过与外卖员签订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甚至不签合同来规避用工责任,有的平台企业虽然与外卖员签订合同但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外卖员。法院经审理发现,很多外卖员等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平台企业管理,不能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每天的工作时间固定,每月固定发放报酬,双方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但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承包合同。
其实,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仅要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或承包合同,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不给新业态员工缴纳社保,能降低用工成本吗?在实践中,根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应给劳动者缴纳的保险也不同。比如,对于与平台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外卖员、快递员等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只有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外卖员、快递员等,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伤害保险等分散用工风险。在实践中,平台企业为外卖员、快递员等新业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占比极低。部分平台企业为劳动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险,有的平台企业即使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未按其工资标准缴纳,有的平台企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减社保费用。实际上,如果平台企业拒绝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双方发生争议时平台企业需要补缴,而且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均应由平台企业承担,平台企业用工风险很大。
不书面告知报酬计算标准,能少发工资吗?外卖员等新业态员工的工资构成大部分为底薪加单量提成,工资呈阶梯性增长,主要收入以订单量进行计算,工作实行排班制,由平台派单。部分外卖员反映,平台企业常以口头方式告知配送单价,导致双方对报酬标准约定不明,且不允许索要工资条;配送过程中出现超时、投诉等问题时,平台企业会根据规则进行扣款,外卖员对扣款、处罚等普遍不满。如果劳动者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报酬发放主体为平台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公司,而劳动者称对第三方公司完全不知晓,平台企业则称委托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存在用工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混乱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以上都给法庭确定劳动者工资数额带来困难,但实际上平台企业不能通过以上方式少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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