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大暴雨过后,四川省广安市某县的一座水库内突然漂起大量猪粪,臭不可闻。这水库可是附近4个乡镇农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呀,这水可咋喝?这起2022年3月29日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1万多人的生活用水面临考验。当地政府及相关水务公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先后使用附近的泉水和河水作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整整8天,当地农民群众要么等待运水车送水,要么去挑山泉水或去打井水维持基本生活。鉴于水源地的水质已被严重污染,水务公司不得已对水库进行彻底放水和全面消杀,损失惨重。
这些猪粪水是从哪里来的?导致这场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近日,这起严重污染水源的案件有了结果——引发案件的生猪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张某伦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该案便是其中之一。
然而,这起案件带来的思考却没有结束:张某伦自2020年开始,因私自排放猪粪水多次被行政处罚,罚款总计二十余万元。他为何宁可被罚款也不愿意依法处置猪粪水?张某伦的养殖合作社是如何被锁定的,检察机关又拿出哪些证据证明污染水库的猪粪水来源于该养殖合作社?这起案件对养殖户们有何警示意义?为了了解案件真相,记者于近日采访了此案的公诉人和承办该案的法官。
2023年4月18日,检察人员复验现场,测量粪污应急池容量估算违法排污量。贺曦摄
饮用水源被猪粪污染,万名群众用水告急
2022年3月29日是个雨天,早上7时许,村民何某发现距离自家不远的某水库库尾处涌进了大量黑水,水中还漂着猪粪。他立即给水库管理员刘某打了电话:“水库里有很多猪粪,你赶紧过来看看。”刘某紧急联络该片区的供水站负责人。很快,住在附近乡镇的农民发现家里的自来水停了。污染发生后,水库所在县的相关部门对水库水体及周边水体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水库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水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与该公司启动应急机制,先后使用附近的泉水、河水作为应急水源,抢修应急取水工程。在此期间,为了解决当地群众的日常生活用水难题,该公司不仅联系了兄弟单位调用临时水源解困,还组织运水车辆给没有临时水源的村庄送水。一些农民还到山里挑山泉水补充生活用水。在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侦查时,有村民说:“挑山泉水很辛苦,走一个来回至少40分钟。”一些村干部也碰上了难题,虽然水务公司为部分村庄找到了临时水源,但临时水源的供水量不足,一到用水高峰就有村民家断水,村干部们不得不安抚上门讨说法的村民,“我们想方设法安抚村民,说水务公司正在清理水库,让他们克服一下。”村干部介绍。2022年4月7日,水务公司终于完成了紧急供水。
紧急供水不是长久之计,水库受污染的水该如何处置呢?“事故发生后,水库余水约20万立方米,水质十分浑浊,水面有油质漂浮物,风吹过来站在水库边上就能闻到阵阵恶臭,我们公司只能将水库里的水全部抽干排掉并进行消毒处理。”水务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排干水库余水,水务公司购置了大功率抽水泵和相应控制柜、电缆线、浮船,还租用了发电机。为了对水库底部进行彻底消杀,水务公司投入200吨生石灰、5吨漂白粉,人工搬运投放消毒。经过数月的工作,2022年11月9日,涉案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质量才达到相应标准,水库终于恢复取水。
据公安机关调查,由于水库的水源被污染,有1万多农民群众的生活用水被迫中断。同时,水务公司也付出了100多万元的高昂成本进行紧急供水以及对水库进行全面消杀处置。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那个随意排放猪粪水的人,到底是谁捅了这么大的娄子?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某生猪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张某伦。
处置设施闲置,山林暗藏养殖场临时排污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伦的生猪养殖合作社于2018年7月登记注册,由广安市某生猪养殖公司向其提供生猪、饲料及技术服务等,该合作社按照生猪出栏数收取代养费。该合作社养殖场粪污的处理方式应为干湿分离到沼气池发酵后,通过管道排放至附近农作物种植土地,但该合作社于2019年5月开始养猪以来,粪污处理设施一直未与生猪养殖同时运行。养殖粪污要么储存在养猪场后门的应急池和储存池内,要么用罐车转运至养猪场外。
“2020年,该合作社已经因为排放猪粪水被相关单位处罚,可以说张某伦对如此排污属于违法行为是心知肚明的。”当地村民向记者介绍。
此前,张某伦因为违规处置粪污,曾两次被处罚。然而,张某伦一直没有运行粪污处理设施。据合作社职工回忆,合作社的部分猪粪水是由罐车拉出去,浇到附近农民的菜地里,2021年12月以后就没有罐车上门了,大量猪粪水被储存在应急池和储存池内。2022年3月中旬,张某伦打算用水管把池内的猪粪水抽到养猪场后面的山林里,于是购买了很长的黑色塑料水管,依靠潜水泵、增压泵和水管排污。张某伦等人将塑料水管的一头连接在潜水泵上,然后拉着这条水管出了养猪场后门上了山,将水管的另一头放置在半山腰。当张某伦等人打开池中的潜水泵开关后,池子里的猪粪水就被抽出来,经过增压泵加压后沿着水管被抽到山林里。这条水管就这样在山林里喷了六七天猪粪水,随后,该地区经历了数天大雨,直至3月29日,水库发生重大污染。
“该合作社在案发时,存栏生猪达四五千头,产生了大量的粪水。张某伦多次向自然界排放猪粪水,希望依靠自然界的消纳功能来‘吃掉’这些污染物。经估算,他们排放了约1000立方米猪粪水,又赶上大雨,最终导致环境污染、水源中断的严重后果。”负责承办该案的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杜勇彪表示。目前,违法排污的养殖场被依法关停并拆除。
粪污“漂移”,非法排污的养殖场负责人获刑
“我没有向水库排放猪粪水,我只是向山林排污。怎么证明引起污染的猪粪水来源于我们合作社呢?”张某伦不相信自己能闯这么大的祸,他坚持认为自己虽然向自然界排放猪粪水,但没有污染水库。张某伦等人直排猪粪水到山林里的行为与水库水体遭受严重污染这一结果是否互为因果关系,成为该案侦办的焦点,也是难点。
“我们在走访中发现,张某伦的养殖场是距离受污染水库最近的生猪养殖场,而且在水库上游。同时,该养殖场正好地处喀斯特地貌区域,地下有溶洞和地下河。我们勘查现场发现,张某伦等人排放的猪粪水大量渗透进地下河,这些地下河是水库的水源之一,张某伦的排污行为可以直接导致水库污染。”杜勇彪解释。
水库附近有没有其他养殖场也存在排污行为呢?水库污染会不会是多人排污造成的共同后果呢?办案机关走访了附近能查找到的所有养殖场。在涉案水库10公里范围内,还有2家养殖场。但除了张某伦的生猪养殖场外,其余养殖场与受污染的水库相距较远,且位于另一座山体,同时也没有发现其余养殖场有非法排放粪污的情形。相关鉴定意见也表明,张某伦等人的排污行为与水库污染有因果关系。
“在法庭上,该案辩护人对张某伦的排污行为与水库污染有因果关系这一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我院认为,经现场勘验,张某伦的生猪养殖合作社位于水库上游直线距离2.9公里处,两者之间虽有山林相隔,但存在地下溶洞、地下河地形,污染物具有迁移路径。并且在水库周边上游仅有该养殖场,足以排除其他污染来源的合理怀疑。同时,经相关机构鉴定,案涉养殖场所排放猪粪水的主要污染物与致使水库饮用水水源超标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进一步证实张某伦等人直排猪粪水到山林的行为与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该案承办人王越解释。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伦对水库污染的损害后果具有罪过,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伦的生猪养殖合作社同样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所以张某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此案发生后,张某伦不仅要承担罚金,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后,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此案也提醒各位养殖户和养殖场经营者,请务必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处置污染物。依法依规处理养殖粪污确实会产生一定的经营成本,但这笔成本不能省,更不能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排污造成的后果会更严重、代价会更大,当事人更难承受。”王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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