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凯
男子朱某罹患重病,经妻子孙某、女儿朱某莉精心照顾两年后不幸去世。后来,妻女和朱某身患癌症的母亲张某芬,因为其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在死者病床前精心照顾的妻女和身患重病的老母亲,谁应该多分遗产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朱某去世后,其妻女孙某和朱某莉表示,朱某生前一直由她们二人照顾,因此应当多分遗产,而张某芬未对朱某进行照顾,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张某芬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癌症,更应该多分遗产。孙某照顾朱某是夫妻间的义务,孙某在照顾过程中付出的精力和时间已经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补偿,因此孙某不应当多分遗产,张某芬对朱某莉要求多分遗产没有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芬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但朱某并非张某芬的唯一扶养人,她还有两个女儿,该情形亦属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保护的财产,不能作为孙某对朱某生前照顾的补偿。本案遗产的分割比例应以均分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案涉遗产由张某芬、孙某、朱某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后一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张某芬、孙某、朱某莉均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均等继承。但是,张某芬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孙某、朱某莉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均应当予以照顾。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各方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孙某对朱某的照顾不仅有金钱付出,还有精力、体力的付出,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另一方面,因张某芬年老患病,也不应当苛责其必须对患病子女给予较多照顾。所以本案中三人均分遗产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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