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社主办

首页 法规 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 来源:写稿平台
  • 编辑:孙菁
  • 作者:李秀萍
  • 2019-10-23 10:1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22日结束分组三审

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稿第840条之一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社会高度关注,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完善。

曹建明副委员长进一步分析说,如草案条文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一方面,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如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举债或自己个人创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强迫另一方追认的情形。如一方因个人债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准备强制执行,有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其配偶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明示或暗示不签字会有更严重后果。其配偶为自己或双方免于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等后果,事后违心被迫签字追认。另外,建议规范家庭协议。家庭协议适用范围很广,可能涉及婚房的购买,婚后有条件的财产赠予,婚后财产甚至婚前财产处置、家庭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范围广泛而重要。目前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稿条文仅规定了婚后财产关系可以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对于更多常见的有迫切实践需求的婚姻家庭协议尚未规定,故建议进一步研究,并可在第841条第一款中规定一些大的要求,如家庭协议的基本原则,明确其效力,规定婚姻家庭协议的订立方式、主要权利义务等内容,禁止约定明显损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等。

刘海星委员也关注夫妻消极财产即夫妻债务认定的问题。他表示,这个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目前第840条之一作了规定,尤其是其中有一句话,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问题看上去不大,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状况不一样、生活水准不一样,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是日常生活需要而采购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项目,这样产生的债务让另一方共同承担,可能影响到以后家庭生活出现问题或离婚后导致财产或债务认定的问题。刘海星委员建议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并且列举规定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相关新闻
左侧固定广告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35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5 京ICP证05068373号

农民日报社主办,中国农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19-2022 by farm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