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在京开幕,资源税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草案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保留水资源税有关内容并作出进一步完善,拟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二次审议稿将草案第一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规定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同时,草案拟明确: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二次审议稿对草案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两方面完善: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另外,增加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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