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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暴佳然
  • 作者:李秀萍
  • 2023-05-25 22:04:24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3号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法释〔2023〕3号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出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第十四条规定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何莉表示,法释〔2023〕3号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是法释〔2023〕3号的一大特色。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法释〔2023〕3号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法释〔2023〕3号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法释〔2023〕3号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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