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正式发布《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对渔民未随身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因病回港等情节轻微的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据介绍,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此举旨在通过人性化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
今年5月,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的队员办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案由是当事人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员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在对相关案件卷宗进行梳理后,执法人员发现,渔民由于未随身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而被行政处罚,并不是个例。
渔民出题,执法答题。不久后,在一年一度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海上党支部“与渔民兄弟共过政治生日”主题活动中,不少渔民党员提到:“出于担忧证书弄脏或遗失,大家会选择将渔业船员证书放在家里,不会随身携带”“海上捕捞作业情形难辨,船员因病或受伤,或是发生急事,也会有需要临时回港的情况”。大家说得很中肯,也符合情理。如何在依法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之间寻找平衡,让渔船安全监管更有温度?伴随着执法人员的不断思索,推动柔性执法的齿轮自此转动。
在法律层面,柔性执法并不是降格执法,再好的人性化执法也要遵循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条规定“可处罚款”,而不是“并处罚款”,为柔性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技术层面,“数字化”改革则带来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升级。在渔业领域,经过近几年的数据化、信息化铺设架构,省“浙渔安”、温州“海上斑马线”等平台逐步成型,船员基本信息、持证情况等数据全面“上云”,已实现了线上查询功能。只要船员合规持证,是否携带原件并不影响上岗技能,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了让柔性执法与自由裁量基准全面接轨,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梳理了这两种高频执法事项的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与适用条件。经过面对面调研走访、咨询法律顾问、案审会讨论、党组会研究、网络公示等一系列规范化程序后,《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由此应运而生。
据介绍,柔性执法也要有一定边界,对特殊情况回港的行为,要求符合四种情况,以最大程度避免安全风险。比如:因病等特殊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必须离开本船回港,且有医疗等相关证明;进出港报告应真实准确、人证相符;离开本船时应向市或县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备;本船应及时回港。基于此,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情形实行柔性执法,不予罚款。同时,对船长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还比如:柔性执法中所称的“未携带有效证书”指的是“渔业船员证书”,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船舶证书应当随船携带,以免发生“三无”船舶、套牌船舶等违法情况。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服务至上是执法永恒的方向,以柔性执法为起点,支队还将持续不断创新方式,推出更多便民暖心的执法措施,通过打造惩教并举、审慎包容、轻微免罚的服务型渔政执法新模式,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为海上平安撑起一把牢固又温暖的“安全伞”。
作者:何正一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朱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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