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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袁雅茹
  • 作者:李秀萍
  • 2024-01-23 17:29:38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涉农民事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

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周某某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缴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某按照约定履行承包合同,按时缴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案涉土地征用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某所有。因周某某并非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户,其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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