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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案致困妇女解“燃眉之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发布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李亚新
  • 作者:李婧
  • 2024-03-22 19:25:16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针对妇女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

  近日,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有的妇女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有的妇女因亲人在案件中遇害而生活陷入困顿,有的妇女因一场交通事故面临家破人亡的境地……其中多起案件中的被救助人为农村妇女。身处类似困境的妇女可获得哪些帮扶?申请司法救助要满足什么条件?为了给读者答疑解惑,记者对该批典型案例中的3起案件予以梳理。

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

司法救助帮其重回生活正轨

  1988年,20岁的田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禄结婚,到河北省定州市居住生活,二人婚育一女朱某凤。因田某是外来媳妇且没有生育男孩,朱某禄对田某经常打骂。2018年,朱某禄再次对田某实施家庭暴力,田某独自一人带女儿到北京谋生。田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禄均不同意。2023年2月,田某得知2018年朱某禄与张某卿举行婚礼,并在村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2月26日,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朱某禄、张某卿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间,朱某禄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田某离婚。

  田某因离婚诉讼到定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定州市妇联向检察机关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走访查明:2018年,田某独自带女儿到北京谋生后不久患上抑郁症,每天服用精神药物。2019年,田某在工作时摔伤左腿,至今仍无法长时间工作,只能做些零工。朱某禄多年未尽到扶养夫妻和抚养女儿的义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与该市妇联加强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一是针对田某患上抑郁症,女儿朱某凤也因分裂的家庭性格变得孤僻等情况,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邀请心理治疗师共同对田某及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二是主动对接定州市民政局和被救助人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帮助田某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帮助田某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对田某开展联合回访,跟进了解田某的心理状态和家庭生活情况,田某找到了做家政服务的零工,女儿朱某凤在租住屋附近的幼儿园工作,田某和女儿朱某凤的精神状态已有很大改变,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家中“顶梁柱”因案去世

农村妇女儿童获多元帮扶

  2023年1月18日,王某军在向山下滑送其伐倒的树木过程中,因其中一棵树木撞上障碍物反弹,砸中了正在劳作的王某抢,致其当场死亡。2023年2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以王某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0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军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抢之妻姚某娥不服,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姚某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经该院调查发现:案发前,姚某娥家庭共有7人,其丈夫王某抢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丈夫务农;其公公已年逾60周岁,仍在家务农补贴家用,其婆婆已过世;姚某娥在家照顾4个未成年人子女,平时也干农活,案发时怀有身孕;王某抢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不起诉人王某军无赔偿能力。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姚某娥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向姚某娥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落实多元化帮扶措施。一是开展上门听证,邀请民族村寨的寨老、村贤参加,促成姚某娥与王某军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娥也接受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是县妇联发放特殊困难妇女儿童维权关爱资金,组织人员定期到姚某娥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三是乡村振兴部门将姚某娥家庭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发放生活保障金;四是姚某娥居住地村委会帮助其申请获得公益性岗位;五是县教育局将姚某娥的4个未成年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范围。

  2023年12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等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姚某娥产后恢复较好,现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护林员,每月领取一定工资,家庭困难得到较好解决,姚某娥及其家人已重树生活信心。

一场车祸令四家陷入困境

合力救助帮被害人家属渡难关

  2022年12月19日,李某军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董某学驾驶并搭载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奎、孙某虎当场死亡,董某学、孙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军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以李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3年5月5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5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军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李某军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近亲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审查查明:4个被害人的妻子均为农村家庭妇女,4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被害人的务农务工收入。案发后,被害人的家庭都失去了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断流”,陷入生活困境。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4个被害人的妻子均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司法救助。2023年中秋节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金公开发放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和市人大代表、办案民警及被救助人所在镇、村代表参加,向4名被救助人公开发放司法救助资金。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效果,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县妇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聘请心理专家疏导安抚被救助人及其家属情绪,帮助其恢复生活信心;二是定期回访被救助人家庭,跟进了解其被救助后生产、生活情况;三是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后续帮扶,确保低保、学费减免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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