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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曝光欠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陈立烽 蓝秀华
  • 2024-05-21 13:58:25

作者:陈立烽 蓝秀华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侵权责任纠纷。李某乙因货款被拖欠长达10年而将欠款人王某甲的照片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后被王某甲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乙侵犯了王某甲的肖像权。

早在2013年,王某甲便欠下李某乙2398.1元货款未支付,李某乙多次索要未果。2023年,李某乙先后4次在其本人的账号发布短视频,内容包含王某甲夫妻的结婚照片、当年的货单以及含有王某甲签名的照片,并配上“这两公婆欠货款逃单”“就连别人2000多元的辛苦钱都要吞掉,这种人简直是太可耻了”等文字。

这些视频发布后,王某甲向李某乙结清了2398.1元货款,李某乙随之删除了全部相关短视频。事后,王某甲以李某乙侵犯自己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其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某乙发布道歉短视频,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乙在未对王某甲的面部进行技术遮挡的情况下,将他人结婚照上传至公共社交平台,存在制作、公开、使用王某甲肖像的客观事实,并造成部分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围观,给王某甲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李某乙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乙在收到王某甲支付的货款后,已删除了全部视频,且围观人数较少。故结合事发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对于王某甲要求李某乙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给予一定支持;李某乙通过摆事实的方式发布视频说明被欠货款情况,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故对于王某甲提出李某乙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王某甲要求李某乙在某视频平台发布露脸道歉视频的诉讼请求,永定区人民法院也未给予支持。法院认为,李某乙的行为与王某甲自身行为存在一定关系,且李某乙已经删除了全部相关视频,影响较小。在李某乙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下,再要求李某乙在短视频平台道歉,有违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赔偿王某甲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开放性的特点,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暴露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带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几种情况,而李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其中情形,故法院认定李某乙存在侵犯王某甲肖像权的行为。此外,民法典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并非只是为大众所熟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而是我们生活中的每位普通百姓。

法官提醒,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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