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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解决劳动者的“忧酬烦薪”事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李婧
  • 2024-05-28 13:41:32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聚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相关部门处置欠薪举措的落地,大部分劳动者可以顺利追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但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因企业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强化监督质效,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等举措,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会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强化与检察机关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据悉,该批典型案例共4起,均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等欠薪多发领域,聚焦企业恶意注销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急难愁盼问题,对各级检察机关、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公司虽注销农民工仍追回欠薪

上海某餐饮公司拖欠钟某某等35名劳动者工资,其中个别人员为超龄用工,大部分为农民工。上海市某区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餐饮公司责令其补发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后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钟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认为区人社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致使其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陆续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制定多部门联合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案,牵头组建由行政、民事、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成的“涉农民工线索办理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公司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的欠薪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

经过检察机关一体履职,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恶意注销治理难题,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上海市首个基层《关于加强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同时,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依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三家欠薪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家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法院在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某县人民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欠薪公司恶意注销后向股东追责

2020年12月,河南省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漯河市某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在漯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第二次会议中,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总工会的工作汇报发现该案线索,移交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该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继续执行,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执行到位,区人社局也未跟踪执行情况和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检察院在对个案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区人社局近三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查辖区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案件数量;并且调取区人民法院近三年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清单,分析执行不到位的具体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变更经营者、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问题。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区人民法院和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两单位积极履职。该区人民法院和区人社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区人社局核实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后,向法院递交变更该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将该公司三名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区人社局对2021年至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行政处罚台账,逐案跟进处罚履行情况,并对辖区内建筑、餐饮、洗浴、母婴等容易发生欠薪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并且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履行期限到期后企业未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欠薪治理工作。

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移交、法律援助、争议化解等方面沟通协作达成共识。同时,与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会签《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常治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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