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最高检这番针对“小过重罚”的发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引发网友的一众好评。
近年来,新闻报道中屡屡出现的“高价罚单”挑动着公众神经,74岁的个体户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一些餐饮店因在凉皮里加了黄瓜丝被罚5000元……这些与人们常识和情感明显背离的“小过重罚”引发着人们最朴素的反思——高额罚款对于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真的公平吗?强调“小过不重罚”在当下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
往小了说,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每一个小摊小贩面前承接的,是市场上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是城乡都喜闻乐见的人间烟火气;每一个小微企业背后担负的,是社会劳动力的创业就业,是一个个家庭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是家中孩子安稳读书,老人颐养天年的重要倚仗。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良法不应强“小民所难”,更不应当让小民“不堪重负”,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个体户对自己店里每一样产品的来龙去脉、生产过程都了如指掌,也不能要求一个开凉皮店的小老板拥有完备的工商管理知识,明白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必须单独办理,“无证不可切黄瓜丝”,更不应当因为一点“小过”,罚得他们难以翻身。一个良善的法治体系,不仅要给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保障,也一定要给众多普通的小微经营主体留出足够的空间和政策包容度,小过不重罚,正是一个良治社会应有的发展自信和人文温度。
往大了说,人们对公平正义有着天然追求。这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过罚相当”。“过”是“事实”,来源于执法调查,“罚”是“规范”,来源于立法规定,确保“过”与“罚”之间“相当”的,是执法人员的“裁量”。裁量可大可小,引发民众哗然的“过罚失当”,往往是把不该罚的罚了,把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究其原因,有些是源于不敢担责、机械执法的“一刀切”,导致虽然“于法有据”,但却“情理不合”;有些是源于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更有甚者,是利用手中权力,“逐利执法”“任性办案”,这样的“过罚失当”,罚不出法治尊严,罚不出被罚者的口服心服,反而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归根到底,我们行政执法所追求的,不是为罚而罚,不是单一的法律效果,而是一种社会综合效果。在这种综合效果里,既包括对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守护,对市场运行的规范,也包括对被处罚人的说服教育,对公众的有效普法,更包括在经济下行环境下对小商小贩、小微企业的人性关照。罚款行政案件大多属于“小案”,但是每一个“小案”,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一座山。执法者如果单纯就案办案,做具体法条的“搬运工”,一旦考虑不周全、处理不恰当,就有可能使一个家庭陷入生计困窘,让一个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遭遇夭折,还会造成舆论撕裂,影响社会和谐。如何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争取法律执行的“综合效益最大化”,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人文关怀。去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展了涉事企业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行政检查监督专项活动,正是体现了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初心所在。
人间烟火气,最能抚人心。小商小贩、小微企业归根结底是民生经济、平民经济,也许简陋土气,也会偶有过失,但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生机之源和韧性之基。针对他们的每一次执法,都是法律与公众的一次对话,唯有重视每一个“个案”的公正感,才能将公平正义赋予在社会的每一个细节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法治社会的幸福感才能真正可感可及。
作者:郭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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