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引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广泛讨论。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的改革任务里,多处提及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要推进建章立制,全社会形成合力,搭建分级预防矫治体系。
亟须重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2024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该白皮书披露: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盗窃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六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4.7%。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涉网络犯罪问题突出,家庭监护缺失问题突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司法大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占比0.24%。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司法大数据,公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状况。该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高达82.06%,表明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形势严峻。从地域上来看,浙江、上海、北京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
来自地方的一些数据同样提示,亟须重视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从相关政策与资源配备上给予更多支持。东部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2014年至2023年间收押的男性未成年犯来源进行分析后发现,八成以上来自农村地区。在华东某市,对2023年以来查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据分析后发现,因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叠加留守儿童、教育缺失等多重因素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较为突出,农村地区未成年犯罪问题是防治重点。
朱慧卿 作 新华社发分级矫治改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
2024年5月25日,浙江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24年会在浙江省宁海县举办。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孔一作题为“从人口分流看未成年人犯罪分阶分类预防”的主旨报告。他引入生命历程和犯罪生涯理论,分析日常生活—年龄轨迹、越轨行为发展路径等,由犯罪研究反推社会治理政策建议,从逐级义务年龄控制理论等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及防控问题,引起与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如果把罪错未成年人比作渗漏的水流,那就要摸清这股水流究竟从哪里渗漏,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多元施策,提前介入和防治。”孔一告诉记者,对未成年人而言,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几个年龄节点值得特别关注。比如,满8周岁是最低民事责任年龄,满12周岁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满14周岁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个年龄节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满初中毕业大概是15周岁,如果不能继续升学就读的话,根据劳动法规定满16周岁以前无法就业,这期间未成年人有可能游离于家庭、学校、用人单位等组织以外,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违法犯罪风险就会提高。那么,在考虑改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时,就要适当加强对这个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干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这样的改革部署也提示下一步综合施策的一种可能方向。
孔一表示,从罪错未成年人来源分析的话,还要注意加强针对来自留守家庭、离散家庭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有相当大比例的孩子受家庭因素影响很大。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做好针对未满14周岁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等。孔一解释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分级预防措施,围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该法规定三个层级的干预措施,分别为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一些罪错未成年人,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有的甚至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这就需要用专业力量开展全天候教育矫治,帮助他们重回正途。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认为,按照分级防治的方式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其中,一般预防是指对所有未成年人开展的预防工作,比如开展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生命教育以及防控校园欺凌、校园性侵害的专题教育等;临界预防是指对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时干预矫治来预防发展为犯罪,主要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应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再犯预防即重新犯罪的预防,重点考虑如何预防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将来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防止发展为职业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尚待协同发力
记者从采访中获悉,当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专业矫治资源稀缺,缺少专门学校是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屡抓屡放,屡放屡抓”的主要原因。有的省会城市仅有2023年建成的一座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主要接收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但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接收能力有限,难以满足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需送往省外专门学校矫治,存在送教人数不足、成本过高、转送风险大等问题。
针对专门学校建设,浙江省进行了一些探索。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主任的省、市、县三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浙江省还出台《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专门学校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划布局、工作保障等。衢州市衢江区先行探索建成全省第一所专门学校,联合公安院校开展专门学校标准化建设研究,积极争取申报全国试点。2024年3月8日,浙江省在衢江区召开全省专门学校建设现场推进会,全面部署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工作。
协同治理尚不完备,是记者了解到的又一基层实际难题。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涉及教育、民政、妇联以及司法等不同系统多个部门,在一些地方,工作机制等缺乏有效协同,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等未能形成协同介入合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后续家庭教育指导、重点未成年人帮教等方面仍存在盲区。此外,有的基层同志反映,部分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适用存在差异,执法实践中存在过度保护偏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固有的严厉性。
值得称道的是,浙江省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依托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机制,联合制定《沪苏浙皖闽赣“五省一市”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合作方案》等。浙江省还注重强化数字赋能,探索建立多跨共治闭环处置体系,实现未成年人多维数据汇集、犯罪预警、多跨协同处置等功能。
在安徽省合肥市,则是试点推动“少年警务”建设,深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未成年人工作者业务能力;强化农村地区、县乡区域留守儿童、离异家庭等重点群体关爱帮扶。同时,合肥市注重事中处置,开展分级分类教育矫正。准确认定、区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观认识、社会危害性、客观行为等,推动教育、民政、司法等多部门参与,建立专门教育对象评估审核、教学、管理、跟踪回访等制度,集中管理、封闭教学。此外,注重事后跟踪,持续推动回归帮扶,强化民政、妇联、政法、街道等衔接和配合,对未成年前科人员全方位跟踪管理,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心理疏导、关注帮扶等,发现违法犯罪苗头性情况第一时间介入,严防重复犯罪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以及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多方力量加强联系,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将这一系统工程做细、做实、做好,期待更多地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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