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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丈夫能否向分居妻子索要扶养费?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瞿叶娟
  • 2024-09-11 10:44:20

作者:瞿叶娟

丈夫病重,已分居的妻子是否能以身体不好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呢?如果丈夫有成年子女,妻子是否能免除扶养义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再婚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妻子在丈夫病重期间承担扶养义务,给付医疗费和扶养费。

2006年,家住房山区某村的李某与刘某再婚。婚前,李某有一子一女,刘某有一子,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2018年7月,李某突发脑梗死,虽没有生命危险但后遗症严重,行动不便、口齿不清,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需长期康复治疗,无法独立生活。2021年12月,刘某与李某分居。

李某认为,刘某作为妻子在他患重病期间既不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实属不该。于是将刘某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负担50%的医疗费即35147元,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2000元。

刘某辩称,李某患病后都是由她来照顾生活,李某的子女根本没管过,在分居前她已经尽到夫妻义务,现在她的身体不好,根本照顾不了,而且李某有成年子女,应由子女照顾李某。据调查,李某和刘某均没有固定工作,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得来的租金。刘某称,在两人分居之前,李某收了房租后从没有给过她。两人分居后,由她收取房租,她也没有支付过李某医疗费。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刘某补充道,她已经起诉离婚了。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且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刘某作为妻子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李某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应该给予李某一定的扶养费用。自2021年12月两人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刘某应负担50%的费用。庭审中,刘某明确表示无法照顾李某,理应支付一定的扶养费。考虑到李某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给付李某医疗费8500元,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金等方式履行。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但不能因此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丧失了自理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掌握着房租这一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起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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