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见习记者 黄敬慈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等民生行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2024年8月31日,共受理垄断案件256件,审结191件。数据显示,近年来垄断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广泛,且行业覆盖面广,尤其深度涉及民生和新经济领域。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厂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往往采取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排挤、打压其他厂家。
在“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润滇公司)起诉称,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秋谷公司)等被诉垄断行为人,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且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
据调查,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与中间商达成合作协议、与米线摊位达成供货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或销售协议厂家生产的米线;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除自有业务外不得向润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销售米线,不得接受中间商窜厂采购米线。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对易某润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对润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而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天然气公司)却要求10余名村民必须使用指定的燃气器具才提供服务。
川某天然气公司是民和县主城区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起诉称,2017年10月,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民和县某村马某等10余名村民销售并安装燃气壁挂锅炉,川某天然气公司在受理案涉村民天然气的用气申请时,要求案涉村民必须安装川某天然气公司指定的壁挂锅炉,否则不予接入天然气,导致村民被迫拆除已安装的壁挂锅炉。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请求判令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72万元。
2020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川某天然气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川某天然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该公司赔偿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川某天然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为。由于该公司的搭售行为,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案涉村民销售并已经安装的壁挂锅炉因不能接入天然气而无法使用,被迫将锅炉价款退还村民,且拆除后的壁挂锅炉二次销售价格将急剧下降,一审法院酌定8万元赔偿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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