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近期审结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
法庭近期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两案品种权人在尽力、勤勉履行举证义务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大不相同。“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品种权人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不能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主张被诉侵权的马铃薯种薯与其请求保护的授权品种“露辛达”马铃薯具有同一性的依据不足,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该两案对于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的难点。本批发布的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针对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该判决对于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进行了有益探索。
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刑事被告人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同时,根据在先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公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为同一品种。上述认定依法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实现了“刑”“行”“民”有机衔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实处。
作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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