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一时糊涂又违法,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矫正对象郭某某追悔莫及。今年7月,该区检察院在开展城乡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时发现,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我们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对郭某某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甘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审查,郭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遂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撤销郭某某缓刑。8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对郭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以来,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秉持“数字赋能、能动司法、良性监督”理念,积极打造“全景式矫正检察监督”品牌,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精度、温度,促使城乡社区矫正对象积极融入社会,构建城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格局。“城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变‘人工监督’为‘智能监督’,变‘单独监督’为‘协作监督’,变‘粗放监督’为‘数字监督’,充分运用城乡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对城乡社区矫正全环节进行全景式实时监督。”甘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强峰介绍,甘州检察还联合公安、司法局开展城乡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联动工作,建立应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打通部门之间数据壁垒,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的基础上,甘州区检察院积极创建“检察+”等工作模式,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扩大矫正监督面。同时,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实质化审查专项行动,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决定、交付执行等环节进行专项检察,督促法院对漏管3个月之久宋某某及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保障刑罚有效正确实施。
此外,为更好地彰显检察温度,该院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落实“派驻+巡回”工作模式,依法监督监外执行罪犯交付、监管、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作者:高阳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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