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31日从民政部网站获悉,民政部日前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责任主体、认定条件等提出明确要求。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近年来,各地探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但在认定条件、刚性支出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
在责任主体方面,《办法》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在认定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第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第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第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在支出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并明确了各项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此外,由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因此《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的,应重新申请。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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