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抓前端、治未病”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后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3+N”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工作。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分两批发布10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多元协调推动案结事了
在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中,甲五金制品公司使用的乙经济联合社28.56亩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市“工改工”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征收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五金制品公司同时分别就涉案地块的征地批复、征地补偿等问题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征收补偿标准等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
为促成民事、行政纠纷一揽子解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省级联动协调机制。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诉讼案件和复议案件审理为主导,与当地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单位积极沟通联动,共同推动争议实质化解。2024年,经法院与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甲五金制品公司最终同意由乙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832万余元的补偿款及评估费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以此为基础,甲五金制品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
追加被告化解补助难题
在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中,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5艘船舶的所有权人。2003年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5艘船舶2011年度至2014年度的油价补助资金共计少发放230余万元。5名原告向某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未果,于是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应属于请求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而非单纯的行政给付案件。法院深入研判行政争议成因,积极向原告释明正确救济途径,5名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为被告。同时,法院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通过庭审及召开三级渔业部门参加的联动座谈会,主动向渔业部门释法说理,仅用一个月时间,5名原告便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并申请撤诉。
示范性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2000年,于某声与某县水利局签订协议,承包管理某县辖区内一段太行堤。后于某声多次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产生矛盾,并于2008年以侵权为由提起数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将土地交付给于某声,并赔偿其损失。于某声称,上述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种,且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2022年,于某声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等178户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声沟通,选取其中1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示范性诉讼是指在处理系列行政案件中,选取若干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先行审理、裁判,再发挥示范案件生效裁判的示范作用,促进其他与示范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本相同的平行案件高效解决的一种工作机制。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后,于某声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以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引导于某声实事求是列明赔偿请求,并采取“背靠背”方式与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多轮协调化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声主动撤诉,历时多年的土地承包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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