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联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24年5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该执法检查报告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非遗工坊促进乡村就业增收
报告显示,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一大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代表性项目1557项(包含3610个子项);43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3.54亿元用于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实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培训学员超过4.8万人。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补助。一些省、市对地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定期予以补助。
从检查情况看,许多地方深入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资源,建设传承基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部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就业增收,全国共建设非遗工坊6700余家,其中2100余家位于脱贫地区;积极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实现保护非遗和发展产业的“双向奔赴”,已认定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99家。
传承人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
报告显示,一些地方对非遗工作不够重视,在把非遗工作纳入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依法履职意识需要加强。许多地方和单位反映,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条件较为原则,2006年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泛,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需要增强。检查发现,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发展较好,而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类别项目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还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现象。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尚不够完善。一些非遗项目主要依靠师徒间“老带新”、家族式“传帮带”、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时间长、见效慢,在现代生产生活中应用场景不多,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承人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面临后继乏人的风险。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的省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在65岁以上,其中半数在70岁以上。
建议完善非遗公益诉讼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13年有余,现行法律已不适应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孔玲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3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涉及非遗的议案和建议。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法律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没有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但有的地方性规定中已经有所规定,建议通过修法将非遗公益诉讼纳入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维建如是说。他表示,现在检察机关在非遗公益诉讼方面已有一些典型案例。另外,在实践中如何做好司法保护,比如原告资格认定、被告资格认定、公益诉讼形式的选择,是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汤维建还建议将非遗保护纳入法律援助制度范围,建立预防性公益救济制度。
在对该执法检查报告展开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伟国建议,针对非遗项目的管理要进行分级,比如设置绿、黄、橙三色提示,分别区分保护传承良好、困难、濒危等状态,予以分类施策。
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成新湘是一名湘绣非遗传承人。她表示,现在对传承人的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偏重宣传推广效果,真正从事技艺传承、埋头打磨作品的人,往往因为缺乏社会影响力,与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失之交臂。建议加快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上,在传承人培养补助、生产性保护、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倾斜。成新湘说,相比个人传承,国有企业更能切实发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引领和标杆作用,而减轻国企负担有助于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地培养更多传承人。她还建议建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增强法治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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