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大爷被撞伤 请求误工费赔偿获法院支持

2024-12-09 09:01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唐中慧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在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虽已年满70周岁但仍有稳定收入的金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认为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本案中,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最高法指出,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类人群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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