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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的关系如何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则劳动关系成立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李婧 黄敬慈
  • 2025-01-22 14:57:24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黄敬慈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的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审理化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送菜员签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也未必不是企业员工

在指导性案例237号中,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订立《服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雇主责任。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公司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从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郎溪某服务公司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徐某申因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此案经过仲裁委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一,徐某申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其二,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其三,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让骑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不能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在指导性案例238号中,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工作模式为:在注册方式上,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该App;在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在骑手管理上,专送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骑手需按照排班上线接单;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此,圣某欢通过上述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19年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同年6月10日,圣某欢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同年8月24日,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先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圣某欢是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结算薪资等,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明显超过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

有接单自主权的代驾司机与平台无劳动关系

在指导性案例240号中,秦某丹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该平台运营者为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中的《信息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司机通过北京某汽车公司平台接单,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北京某汽车公司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但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平台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代驾服务使用方发出代驾服务需求信息后,平台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司机派单,秦某丹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从事代驾服务等。秦某丹从事代驾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系代驾服务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

此外,平台根据代驾司机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等奖罚措施,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账号等相关风控措施。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秦某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驳回秦某丹的仲裁请求。秦某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秦某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是否接单、抢单,有权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且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秦某丹在上下班时间、考勤等方面进行员工管理。尽管北京某汽车公司让秦某丹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以及根据秦某丹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但属于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综上,北京某汽车公司对秦某丹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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