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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网捕鸟网售获利1.8万元
触犯法网获刑道歉又赔偿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黄敬慈
  • 作者:管莹 林嘉欣 沈敏敏
  • 2025-05-20 16:51:19

作者:管莹 林嘉欣 沈敏敏

“‘小黄豆’这种鸟生性好斗,有好多人都喜欢用这种鸟斗着玩。所以我就想捕一些在网上卖赚钱,我知道这样做违法,但没想到有这样严重的后果。”王某懊悔地说。王某所说的“小黄豆”学名叫棕头鸦雀,是国家“三有”(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2012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近日,王某和同伙龙某因在微信群售卖国家“三有”动物获刑。

“我被老乡拉进了一个专门讲解如何斗鸟、捕鸟的微信群。为了赚钱,我照着群里的视频学习了捕鸟技术,还从网上购买了各类捕鸟工具。”王某说。2023年5月,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王某在江苏省丹阳市郊外寻找到棕头鸦雀的踪迹后,便用网捕等方式进行捕捉。后来,他又找来老乡龙某一起捕鸟。截至同年8月,二人共捕获棕头鸦雀150只。

鸟捕来了,但如何才能卖出高价?王某与龙某萌生建立微信群卖鸟的想法。他们将群成员扩充到200多人,二人在群内发送棕头鸦雀的照片及视频,明确每只80元起拍,还找来了朋友做“托”喊价烘托气氛。经过此番操作,每只棕头鸦雀的平均成交价达到100元,最高价为540元。待买方转账后,王某二人将棕头鸦雀用寄递方式进行交付。从2023年5月至8月间,二人将捕得的棕头鸦雀卖至福建、广东、广西等8省(区)31市,获利1.8万余元。2023年8月,警方将正在捕鸟的二人抓获。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将王某、龙某移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捕鸟丝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王某、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

2024年11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二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5年1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龙某赔偿因非法猎捕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385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3月13日,王某、龙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公开致歉信。截至3月25日,王某、龙某已全部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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