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打击IUU捕捞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有权决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制定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沿海国在其领海和内水中对渔业开发和管理享有主权。
外国船舶到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进行捕捞作业前,必须得到沿海国许可,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渔业管理制度、捕捞作业条件和管理措施。
如未得到沿海国许可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进行捕捞作业,或者得到了沿海国允许但违反了沿海国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就属于IUU捕捞中的非法捕捞。违反沿海国渔业法律法规,没有向沿海国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捕捞生产情况,或未按要求如实报告,就属于IUU捕捞中的不报告捕捞。
沿海国可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外国船舶的捕捞活动作出的规定包括:
(1)经沿海国审批后,向外国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或执照,并要求外国船舶缴纳费用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包括资金、捕捞装备、捕捞技术等方面补偿。
(2)由沿海国决定外国船舶可捕捞鱼种或其他渔业资源的品种、规格、可捕捞量,可开展作业的时间、区域、方式,可使用的渔船大小、数量以及渔具类型、网目尺寸、数量。
(3)规定外国船舶要向沿海国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捕捞作业情况,包括渔获量、捕捞作业过程、船位等方面的数据。
(4)要求外国船舶或外国人在沿海国的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渔业研究。如何进行渔业研究由沿海国进行管理,包括对捕捞的渔获物进行抽样以及样品如何处理,渔业研究的相关科学资料如何进行报告等。
(5)要求外国船舶按沿海国规定到沿海国的港口卸下渔获物。
(6)要求外国船舶对沿海国的人员进行技术训练,以及要求外国船舶转让渔业技术以提高沿海国渔业研究能力。
为有效打击IUU捕捞,沿海国应在专属经济区内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专属经济区内监测、控制和监督捕捞作业活动。
(2)与相邻的沿海国或其他相关国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进行合作,并交流渔业信息。
(3)确保在沿海国水域内开展捕捞活动的船舶都已备案并获得许可。
(4)不得向曾经从事过IUU捕捞的船舶发放在沿海国水域内进行捕捞的许可证。
(5)对在沿海国水域内进行海上渔获物转载或者加工的,也要进行许可,并要求船舶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渔获物转载或者加工。
(6)在适当情况下要求所有在沿海国水域内开展捕捞活动的渔船保留捕捞日志。
(7)对入渔条件的规定应有助于打击IUU捕捞。
作者:施余兵龚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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