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打击IUU捕捞的权利和义务
港口是船舶卸货、转运和补给的主要场所,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通常通过港口进入市场。因此,港口是船舶管理的核心枢纽,对预防和惩治非法捕捞活动至关重要。加强港口管理是阻断非法渔获物流通和遏制非法捕捞的关键节点,也是港口国履行打击IUU捕捞义务的重要手段。
《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国际行动计划》和《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都对港口国打击IUU捕捞提出了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港口国可以指定港口。想要进港的非港口国国籍的涉渔船舶,包括捕捞渔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等,应到指定的港口进港。
2.在船舶进港前,港口国可以要求船舶在申请进港时如实提供渔业方面的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航程信息、船员信息、渔获物信息等。
3.船旗国应当对船舶申请进港提供的渔业方面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船舶是否有IUU捕捞行为。如果查证船舶从事了IUU捕捞活动,除了因为船舶遇到台风等不可抗力或者遇险外,可以拒绝船舶进港。
4.船舶进港后,港口国可以进行登船检查,查证船舶是否有IUU捕捞行为。检查内容可以包括船舶所有相关区域、渔获物、渔具、设施设备等。
5.港口国应当把每次的检查结果通报给船旗国,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通报给船长的国籍国、有关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IUU捕捞发生在其他国家水域的国家、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
6.港口国在港口检查后,如果有充分证据确认船舶从事IUU捕捞活动,可以拒绝船舶在港口卸载、转运、包装和加工渔获物,也可以拒绝为船舶提供加油、补给、维修、进坞等服务。
7.对于经检查后确认从事IUU捕捞活动的船舶,在港口国通知船旗国后,由船旗国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处理,也可以由港口国按照船旗国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双方经过协商后,按照协商同意的措施对船舶进行处理。
作者:唐议龚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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