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7月2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以来,对于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日益复杂,财产权利“名实不符”的情况愈发常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裁判规则相对匮乏,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救济制度界限模糊、审执协调不畅、法律适用尺度不一等,案件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在法律框架内细化规则,保持与现有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重点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判决效力以及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方面,《解释》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此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可依法合并审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揽子解决争议。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解释》规定,当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法院应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若出现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原则上应继续审理、审查并依法裁判。若执行程序终结且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或审查应终结,但案外人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若仍具有诉的利益,可继续审理或审查。
《解释》还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在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条件进行了明确,放宽了对房屋类型、套数、性质的限制,将保护范围从“保护居住需要”拓宽为“保护居住生活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买房人在房屋因开发商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凭预告登记主张权利。同时,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对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此外,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解释》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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