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长江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是特别法、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过不懈努力,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现已发生转折性变化,水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Ⅱ类水质。据别涛介绍,同时需要清醒认识到,目前还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有待进一步巩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农业的种植业、养殖和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由原来的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水生态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湿地、湖泊面积萎缩,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失衡,重点湖泊的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亟待加强,总体上看,长江生态环保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水生态保护修复依然任重道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即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和四个专项行动;坚持三水统筹,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等要素,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的长江流域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建设,持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聚焦当前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个关键环节方面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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