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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共有房产内擅自安装摄像头吗?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李亚新
  • 作者:李婧
  • 2024-03-29 18:29:0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一栋祖屋历经百年沧桑,目前由几家人共同所有。然而,祖屋产权人之一为了保护财产,在祖屋公共区域内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合法吗?

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的陈氏祖屋是由两位陈氏祖辈合建的一幢二层楼房,共有20多间房屋,迄今有100多年历史。陈氏后辈早已陆续搬离,目前空置。陈氏后辈陈某丁(化名)认为祖屋的大门被人破坏过,部分室内门的锁孔也被人用杂物堵塞过。为了保护财产安全,他在祖屋的禾坪、大门、巷道、大厅安装了摄像头。但同为祖屋产权人的陈某甲(化名)、陈某乙(化名)、陈某丙(化名)三兄弟认为陈某丁在祖屋内安装摄像头之后,其他人的活动均被陈某丁掌握,要求拆掉摄像头。

因不能达成协议,陈某甲三兄弟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丁无条件拆除摄像头。

在诉讼中,陈某丁提出他有权安装摄像头,理由是:首先,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是公共空间,并未覆盖到任何私人空间;其次,陈某甲三兄弟均不在涉案祖屋内居住生活;第三,以陈某甲三兄弟及其先辈作为权利人登记的房间数量仅为2间,同意安装摄像头的祖屋产权人的权利份额更大;第四,祖屋确实已遭破坏,亟需保护。

梅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丁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隐私权益,判决陈某丁将其安装在祖屋内的4个摄像头自行拆除。陈某丁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该案承办人曾柳青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部分产权人不得以份额大或者占有房屋面积优势侵犯其他祖屋产权人的隐私权益。祖屋虽然无固定居住人,但仍然承担着纪念、祭祀、集会、休憩等功能,是家的功能的延伸场所。部分产权人在未经全体产权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房屋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装置,导致其他产权人在祖屋中的行踪、访客来往等个人私密活动、信息、习惯等被持续监视和记录,造成其他产权人的心理不安宁及顾虑。为了守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精神及财产损害,其他产权人要求拆除摄像装置的诉求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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