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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有规可依
法院审案须检索并参考入库同类案例裁判

  •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 编辑:张燕
  • 作者:李秀萍
  • 2024-05-10 07:24:2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从2024年5月8日起施行。该工作规程共6章30条,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以及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要求。

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截至2024年4月底入库案例共计3886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法〔2024〕92号指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除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法〔2024〕92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2024〕92号明确人民法院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参照规定的流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报送。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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