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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守护民生民利

——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解析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唐中慧
  • 作者:李婧
  • 2024-07-31 15:22:4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奶牛养殖场受政策影响关停,如何补偿才算公平?村民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怎样才能要回补偿款?渔船更新改造补贴不到位,渔民该如何维权?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3起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关的案件予以梳理解析。

奶牛养殖场因关停搬迁获千余万元补偿

2011年11月,熊某在江苏省某市某村设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养殖场。2016年8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河道水质治理目标,某街道办事处和该村委会共同向该奶牛合作社发出《告知书》,要求关停奶牛养殖场。同年8月16日,村委会与熊某签订《奶牛搬迁协议书》,补偿奶牛迁移费用11.3万元,工作人员同时告知熊某,投入资产可以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

2018年,某街道办事处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复,没有规划对养殖场进行拆迁,不能补偿。奶牛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补偿。法院认为,奶牛合作社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承诺产生合理的信赖,奶牛养殖场被关停的合理损失应予补偿,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884万余元。奶牛合作社认为补偿金额不足,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查明,街道办事处接收了奶牛合作社经评估的所有资产。该院审查认为,评估报告中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重置全价乘以综合成新率,而重置全价主要是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的,并不包含管理费用,但终审判决计算补偿费用时,从评估价值中扣除了管理费用,明显不当。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予以再审。法院2024年2月作出判决,改判街道办事处补偿奶牛合作社各项损失1010万余元。

村民房屋被违法拆除终获25万元赔偿

张某华、谢某容夫妻是重庆市某区某村某村民小组村民,在该村民小组内有两套住房,其中案涉房屋给肖某居住。2010年8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某区人民政府将该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肖某银行账户。同年6月,征收部门对肖某作出补偿款领取和限期搬离通知书。同年7月,某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案涉房屋。

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的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需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张某华、谢某容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本案生效判决明显不当,便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向张某华、谢某容支付各项损失25万元。

渔民几经周折拿到渔船更新改造补助

沿海渔民史某向某市相关部门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2022年10月,某市相关部门答复,史某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系拆解合并小型渔船指标的方式形成,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案涉渔船已依法办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应视为已获准更新改造,不予发放补助明显不当,判决某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生效后,某市相关部门迟迟未能履行判决,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因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对渔船再次聘请专业机构组织验收,某市相关部门为节约成本,拟对案涉渔船与其他渔船同步验收,导致验收迟滞。法院未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于法不符。

某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向某法院和某市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船舶如果符合补助条件,应及时发放补助资金。某市相关部门承诺加快渔船核验进度,尽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4年1月,案涉4艘渔船全部通过核验,史某获得补助资金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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