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亚新 黄敬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起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运用法治力量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介绍,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开展为期三年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三黄鸡、生猪、银鱼等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违反养殖用药规定,产销药残超标三黄鸡获刑
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200μg/kg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但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所售猪肉检出“瘦肉精”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以免受害。
用工业甲醛浸泡银鱼,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银鱼。为延长银鱼在常温下的储存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的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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