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
11月19日,司法部发布6件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其中,在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基础上,成功化解了两个村民组间长达40余年的林地边界纠纷。
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乙村民组在1980年初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未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甲村民组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乙村民组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后甲村民组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2023年,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总面积1871.9平方米的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甲村民组不服该决定,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现,两村民组林地相邻且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且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某县人民政府裁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该案争议根源为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便整合行政资源,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及林业局等部门,深入镇、村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甲村民组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此外,督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甲、乙两村民组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甲村民组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乙村民组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甲村民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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